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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XX,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常XX,男被执行人刘XX,男被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刘XX,女保证人庄XX,男申请执行人常XX与被执行人刘XX、王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保证人XXX于2015年7月2日自愿以其名下小轿车一辆为被执行人刘XX提供担保,并写下保证书一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XXX为本案被执行人,庄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杨XX支付借款本金76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