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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西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苏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牡西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苏XX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借款本金164765.92元、利息7190.90元,执行费2530元,诉讼费1870元,共计176356.8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常青审判员  张占友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