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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苗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苗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苗启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苗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启刚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孙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