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春荣、张宗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春荣,张宗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亚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元芳,公司员工。被告:李春荣,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张宗年,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荣、张宗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宗年、李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