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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开发区华实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开发区华实纺织有限公司,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069号原告南通开发区华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四圩村20组。法定代表人鲁桂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进冬,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杰。委托代理人郁伟人,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南通开发区华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纺织)与被告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实纺织的委托代理人蒋进冬和被告宋杰的委托代理人郁伟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实纺织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8月26日对账,被告宋杰结欠货款47.7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元),事后仅归还17万元外,尚有货款30.75万元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告宋杰辩称,欠款属实,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归还。经审理查明,宋杰系海门市奥迪妮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海门市奥迪妮家用纺织品厂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家用纺织品(加工、销售)。原告华实纺织与被告宋杰间素有布料买卖业务。2014年8月16日结账,宋杰出具《欠条》一份,明确:今欠华实纺织布款47.75万元整。宋杰在事后陆续支付货款17万元,尚有30.75万元因经济困难而未付。原告华实纺织因此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被告无异议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华实纺织与被告宋杰之间的口头买卖布料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宋杰收取布料后经过结账,尚欠原告华实纺织的布款,应予清偿。故原告华实纺织要求被告宋杰归还欠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宋杰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分期归还的抗辩主张,因原告华实纺织明确不予接受,本院因此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开发区华实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0.7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56元,财产保全费2058元,合计5014元,由被告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汤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