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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董丽娜与李盈盈、卢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娜,李盈盈,卢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董丽娜,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盈盈,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卢文友,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娜与被告李盈盈、卢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丽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丽娜以欲先进行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董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