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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远旺与余春怡、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远旺,余春怡,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马远旺。被告:余春怡。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海。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树根。原告马远旺、余春怡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马远旺、余春怡逾期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超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