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刘某甲,陈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吉乐大道50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379-X。负责人王成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鹃,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某,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某乙,女,2004年1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刘某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