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雅舒、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雅舒,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翔泽贸易有限公司,邓志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刘锡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雅舒,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被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旭东,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翔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57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叶盛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志华,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舒、宁波翔泽贸易有限公司、邓志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4元,减半收取11912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徐华挺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