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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执民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德珠与刘晓芳、雷永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珠,刘晓芳,雷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松执民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珠。被执行人刘晓芳。被执行人雷永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07月01日丽水松阳法院(2010)丽松商初字第00149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晓芳、雷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晓芳在松阳县实验小学有每月4101.15元工资收入,雷永福在松阳县民族中学有每月4209.14元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6月份起,扣留、提取刘晓芳在松阳县实验小学每月工资收入中的21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从2015年6月份起,扣留、提取雷永福在松阳县民族中学每月工资收入中的22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