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品柱与张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品柱,张海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1471号原告张品柱,男,194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海林,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品柱与被告张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品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品柱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