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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文彬,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