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应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应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56号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1号祥瑞水木年华郎苑18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0949-5。法定代表人:梅忠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应芬,女,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应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