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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波与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茂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加跃,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刚,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