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波与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茂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加跃,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刚,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