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颜廷岗与颜秉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岗,颜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颜廷岗,,居民。被执行人:颜秉达,居民。协助执行人: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颜廷祥,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颜廷岗与被执行人颜秉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协助执行人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送达了(2015)阳恢执字第226-1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协助执行被执行人颜秉达所有的房屋补偿款70000元。2015年4月12日,协助执行人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擅自将已被冻结的房屋补偿款9325.5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发出(2015)阳恢执字第226号责令追回房屋补偿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13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房屋补偿款9325.5元,协助执行人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却未按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民委会在擅自支付而末能追回的房屋补偿款9325.5元范围内,向申请被执行人颜廷岗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孙培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广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