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户县石井镇人民政府与张红、陕西慈云山现代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石井镇人民政府,张红,陕西慈云山现代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户县石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法定代表人司文武,系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张红,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慈云山现代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户县石井镇栗峪口村。法定代表人曹平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户县石井镇人民政府、张红及陕西慈云山现代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腾出房屋及场地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