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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咸阳财源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吴某甲、秦都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咸阳财源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吴某甲,秦都中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咸阳财源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组织机构代码:43566051-8。法定代表人苏牛财,经理。被告吴某甲,男。被告秦都中学,住所地嘉惠市场南门西侧约100米。法定代表人杜文勇,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咸阳财源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吴某甲、秦都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育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