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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渊博与赵高级、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渊博,赵高级,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徐渊博。被告:赵高级。被告:赵强。原告徐渊博为与被告赵高级、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鸿适用简易程序独立审判。本案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渊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高级、赵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徐渊博起诉称:2011年8月17日,被告赵高级由被告赵强担保向原告徐渊博借款7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被告赵高级借款后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后双方于2012年8月18日经结算,由原告在借条背面出具了一份收条。但被告赵高级自结算后至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赵高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赵强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赵高级、赵强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徐渊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及收条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赵高级由被告赵强担保向原告借款70万元,后归还50万元的事实。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给被告方,因被告赵高级、赵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7日,被告赵高级由被告赵强担保向原告徐渊博借款7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徐渊博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00元),特此条为证,借款人赵高级,2011.8.17日,担保人赵强。”被告赵高级借款后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同时在借条背面注明:到2012年8月18日止合计收到赵高级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0),收款人徐渊博,2012年8月18日。至今被告赵高级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未归还,被告赵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赵高级由被告赵强担保向原告徐渊博借款7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借贷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赵高级作为借款人经原告催讨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赵高级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赵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但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赵高级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强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高级追偿。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高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渊博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赵强负连带责任。被告赵强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高级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赵高级、赵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