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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立娒与林长锋、蔡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娒,林长锋,蔡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4号原告卢立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爱国、廖洪耿,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长锋。被告蔡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立娒与被告林长锋、蔡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卢立娒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