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三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262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乃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