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地代表人:刘清三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