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火熔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火熔,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吴火熔,男。委托代理人吴双,男。委托代理人江有兰,女。被告陈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火熔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火熔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火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火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原告吴火熔负担。审判员 何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