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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火熔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火熔,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吴火熔,男。委托代理人吴双,男。委托代理人江有兰,女。被告陈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火熔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火熔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火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火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原告吴火熔负担。审判员  何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