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仇玉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华伟、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仇玉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佳怡于2001年7月30日出生,婚生子王某甲于2010年2月18日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背叛婚姻,多次保证屡不悔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佳怡于2001年7月30日出生,婚生子王某甲于2010年2月18日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此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一份、保证书两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登记的夫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生育一女一子。虽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称被告背叛婚姻,屡不悔改,并无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英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