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杨某某,男,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月书 记 员 张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