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俨然、朱月娇与鹤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俨然,朱月娇,鹤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王俨然,退休职工。原告朱月娇,退休职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欣然,中介公司职员。被告鹤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法定代表人李船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沛洁,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俨然、朱月娇诉被告鹤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因温仲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谦审判员 刘玉升审判员 于素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