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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文生与张爱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生,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男,194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谷县。系被害人张宗林之父。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甘谷县农电公司职工,住甘谷县。现在天水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天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生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7469.50元,被抚养人张盼、张鑫鹏、张文生、巩转银生活费47612.35元,共计55081.85元。减去刑事审判阶段被执行人张爱民已付5000元,余款50081.85元。2008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08)天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4日,本院根据全国法院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要求,对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经查:张爱民现在天水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无银行开户及存款信息,无个人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其个人原在甘谷县康庄东路有集资建房一套,为单位集体产权,无房产证,目前由其妻刘宏及儿子居住,其父张天顺,甘谷县城关派出所退休干部,现年80岁,无能力代为履行。其母家庭妇女,于2015年4月8日因患脑溢血去世。其妻刘宏现在兰州一宾馆做洗衣工供儿子上学,正在与张爱民诉讼离婚。2015年2月,经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申请,本院予以救助6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天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 判 长  高 涛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代理审判员  赵文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虎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