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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王华钱与王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钱,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79号(2015)崇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钱,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莉,女,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钱与被执行人王莉(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5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莉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申请标的额人民币76,675元暂缓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代理审判员倪圣明审判员王勤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