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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付金与刘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付金,刘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孟付金。被告刘华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付金与被告刘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付金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