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付金与刘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付金,刘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孟付金。被告刘华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付金与被告刘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付金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