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闻俊斌与福田镇塘坝社区尾村村民小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俊斌,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社区尾村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闻俊斌,男。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社区尾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社区尾村组。负责人胡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俊斌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社区尾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俊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俊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俊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闻俊斌负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