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2赵荣兵与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兵,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王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51号原告:赵荣兵。委托代理人:周松,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候泽元,董事长。被告:候泽元,组织机构代码。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兵诉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王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赵荣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王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以周松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荣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王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周松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