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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兴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198号罪犯郭兴,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11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2001)张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兴犯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甘刑复字第5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以(2004)甘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9月25日以(2006)甘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12月13日以(2008)酒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能参加政治和三课学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虽为老病犯,能遵守狱内医药管理制度,配合治疗,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李 舒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