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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章慧英、邱筱燕等与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慧英,邱筱燕,邱伟波,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212号原告:章慧英。原告:邱筱燕。原告:邱伟波。委托代理人:邱筱燕,系原告邱伟波姐姐。被告:金小平。委托代理人:陈华信,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慧英、邱筱燕、邱伟波与被告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债权诉讼时效已超过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章慧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