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章慧英、邱筱燕等与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慧英,邱筱燕,邱伟波,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212号原告:章慧英。原告:邱筱燕。原告:邱伟波。委托代理人:邱筱燕,系原告邱伟波姐姐。被告:金小平。委托代理人:陈华信,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慧英、邱筱燕、邱伟波与被告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债权诉讼时效已超过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章慧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