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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3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张佩清。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伟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