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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谷健申请执行于跃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健,于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谷健,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新化社区**组。被执行人于跃明,住鸡西市鸡冠区北山二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2014)齐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受理的谷健申请执行于跃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仲裁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谷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跃明已将应给付的执行款252,147.00元(其中本金130,506.04元;违约金108,305.00元;仲裁费5,658.41院;执行费3,567.04元;执行期间利息4,110.51元)交付我院,我院已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谷健。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谷健依据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2014)齐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于跃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鄂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