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建立与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立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杨建立,男。委托代理人韩海波,男,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玉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男。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立与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与另案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立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