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龚晓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2号罪犯龚晓东,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铜法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0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龚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晓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龚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