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齐正刚与李文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正刚,李文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齐正刚,身份证×××,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3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37号3单元1层1门。被执行人李文钢,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二道街5号单元1楼2门。法定代表人杨明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7号齐正刚与李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045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