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丽丽与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丽,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朱丽丽。被执行人吴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丽丽与被执行人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建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建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