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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胡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