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胡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