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与崔怀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崔怀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17栋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怀齐,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怀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怀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怀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