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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曲秀红、王进杰与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秀红,王进杰,孙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曲秀红。原告:王进杰。被告:孙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24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