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