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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