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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强、张秀东等与石荣合、王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秀东,石荣合,王凯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李强。原告:张秀东。委托代理人:李强,系张秀东丈夫。被告:石荣合。委托代理人:徐世超,1985年10月12日。被告:王凯旋。本院受理原告李强、张秀东与被告石荣合、王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石荣合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应由被告石荣合住所地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虽然本案被告石荣合的住所地是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但本案另一被告王凯旋的住所地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本院认为,原告在迁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荣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