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邱章兴 运输毒品案 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邱章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18号被告人邱章兴,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11月2日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章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章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01克,云KAQ8**摩托车1辆,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车辆上缴国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邱章兴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301克藏匿于棕色单肩皮包内,欲从勐海县打洛运往景洪市。2014年2月17日15时40分许,当其驾驶云KAQ8**摩托车行至214国道老公路3109路桩处时,被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棕色单肩皮包内查获上述毒品。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材料、毒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邱章兴亦供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章兴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0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判鉴于其归案尚能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39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章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栗审 判 员 杨宇纲代理审判员 张 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