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广平与樊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广平,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503号申请执行人林广平,居民。被执行人樊荣,居民。申请执行人林广平与被执行人樊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东安民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广平货款26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房产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95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95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安民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