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天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耿国胜与李志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天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耿国胜与被执行人李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天民园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耿国胜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天民园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昊执行员 齐 栋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