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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42-1号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宋村段。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已于2015年4月22日查封了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营业部处的34×××73账户存款95000元。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营业部处的34×××73账户存款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