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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卫华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华,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黄卫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2号3栋1单元9楼2号。委托代理人周易,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同伙国际购物中心7楼)。法定代表人王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华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卫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