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震宇与李根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震宇,李根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震宇。委托代理人:许正学,系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乐。上诉人梁震宇因与被上诉人李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震宇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震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震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梁震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启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