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8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276号申请人王x1,女,1963年6月8日出生。申请人王x2,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王x3,男,1959年7月3日出生。2015年5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1、王x2和王x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x1、王x2和王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位于昌平县x镇x号楼【房产证号:昌更成字第x号】楼房一套过户到王x1名下,归王x1所有。三、王x1同意日后将该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由王x1和王x2、王x3平均分配。2015年5月14日,王x1、王x2和王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1、王x2和王x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1、王x2和王x3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